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合理利用校内外教育教学资源,规范研究生招生、学籍管理和培养等工作,我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大学章程》等文件精神,制定了《东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东大研字﹝2017﹞70号),并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东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第五章第十八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5年,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为8年”、第六章第二十三条(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未完成学业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以及第七章第三十条“学校将严格执行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的规定,无特殊理由不得延长,研究生达到最长学习年限时,应以毕业、结业、肄业等形式终止学籍,并办理相关离校手续”,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学校将进一步严格执行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0级及之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3级及之后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开始,达到相应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仍未毕业的,学校不再受理延期毕业的申请。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时间不应晚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当年的8月31日,方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二、2010级之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2013级之前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在2017年申请延期毕业一年并获批准的,应于2018年7月11日前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方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学校予以退学处理。
三、《东北大学关于超期学习博士研究生限期毕业的规定》(东大研字﹝2015﹞20号)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东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东大研字﹝2017﹞70号)的相关规定,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研究生和研究生指导教师的政策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东北大学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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